咨询监理

心灵隅之站长专栏

« ISO 9000 :2000与精益-6Sigma企业精益生产的九招 »

汽修厂将头戴规范维修“紧箍咒”

  
        随着汽车进入家庭,人们在享受其为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方便的同时,维修的烦恼也相伴而来,许多车主更是无奈地认为,汽车维修如同雾里看花,真假难辨,稍不留神就会掉进陷阱。但随着《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的出台,这一现象有望得到改观。

汽车维修:雾里看花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06年全国投诉情况汇总》统计表明,2006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汽车类投诉同比上升了15.9%,在所有投诉中增幅位列第三,汽车维修业存在着无证无照经营、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过程不透明、故障诊断不清、夸大故障等问题。
以零配件为例,目前,市场上每种汽车一般都有好几种零配件,包括装车件、正厂件、厂家指定配套件、市场配套件和非配套件。

          “最常见的是用副厂部件冒充原厂正品部件,用旧配件冒充新配件等行为,这在一些小型非正规、不讲诚信的汽车修理厂里,早已是公开的秘密。”某知情人士表示,副厂配件和正品零售差价高达10倍,且用副厂部件冒充原厂正品部件,一般消费者真假难辨。另外,一些路边店或维修厂会将前辆维修汽车更换下来的零件冒充新零件使用,更甚者,有些维修师傅甚至故意把一些地方弄坏,然后告诉车主这里要修,那里要补,一辆车本来只是小毛病,但车主要为此多付出几倍的冤枉钱。

          “好在《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将在年底前正式出台,托修与承修双方的权利义务将呈现透明化”。这位人士表示。

          其所说“透明化”就是指由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运输管理局为了规范发展北京市的汽车维修行业,构建和谐的汽车维修市场秩序,在依据《合同法》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基础上起草的《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曾经于2007年7月17日至7月24日在“首都之窗”、“北京工商”、“千龙网”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并于11月21日召开了《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论证会,会上,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王珊处长表示,将根据论证会上各方代表的意见,对示范文本论证稿进行修改和完善,今年年底前正式出台。

          示范文本:规范行业

          据悉,该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将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合同的适用范围:合同确定仅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汽车总成修理或整车修理三类,不适用于小修小补。

          第二部分是承修方的权利义务:在承修方权利义务中,合同针对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做了详细规定。在托修方比较关心的车辆及车内物品保管方面,规定承修方应当妥善保管托修车辆及随车附件、设备,并将固定或遗落在托修车辆上的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按要求填入《进出厂车辆交接单》;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承修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维修质量方面,规定承修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返还相应的维修工时费和材料费;竣工后维修车辆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要求,出厂前应向托修方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维修竣工交付后,质量保证期以《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载明的日期和里程为准,在质量保证期内,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托修车辆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承修方应及时无偿返修,托修车辆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负责联系其他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并承担修理费用。

          第三部分是托修方权利义务:规定了托修方的辅助义务,如应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出示相关手续文件等。针对争议较多的自带配件质量问题,合同规定托修方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来源证明并自行承担因配件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若承修方未向托修方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托修方可以拒绝付款。

          用官方的话说,在消费者现实的维修过程中,有些维修厂家没有与消费者及其他汽车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有些虽然有合同单据但内容过于简单、权利义务不对等,在发生纠纷后双方都无法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的出台,就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
但更重要的是,这一地方示范合同文本假如得以顺利实施的话,那么,其定当能受到全国兄弟省市的借鉴,车主对汽车维修雾里看花的现象就有望得到遏制了。


From: 在线国际商报

Blog Comments

Powered By Z-Blog 1.8 Spirit Build 80722

Copyright 2007-2010 heartonline. Some Rights Reserved.